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確保數字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電子數據取證的基本流程:從數據收集到分析
電子數據取證的基本流程始于數據收集階段。在此階段,取證專家會使用專門的工具和技術,從各種數字設備中提取數據。這些設備可能包括計算機、智能手機、服務器和其他存儲設備。數據收集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相關信息都被完整、準確地獲取,同時避免對原始數據的任何更改。
數據收集完成后,接下來是數據分析階段。在這一階段,取證專家會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深入分析,以識別和提取與案件相關的信息。這可能包括搜索特定關鍵詞、分析文件元數據、恢復已刪除的文件等。數據分析的目的是揭示隱藏的線索和證據,幫助解決案件。
數據分析完成后,取證專家會將結果整理成報告,詳細描述他們的發現和結論。這份報告通常會包括技術細節、分析方法和法律依據,以支持其在法庭上的可采性。最終,這份報告將提交給相關的法律機構或調查人員,作為案件調查和審理的重要依據。
電子數據取證中的法律要求: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
在電子數據取證的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是至關重要的。這涉及到保護數據隱私和確保數據處理的合法性。法律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對數據的收集、存儲及處理方法的具體規定。各國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框架,如GDPR在歐洲的隱私保護要求和美國的電子通信隱私法。這些法規不僅影響數據取證的方式,還直接關系到取證結果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
同時,電子數據取證還需要遵循行業標準,如ISO/IEC 27037,這些標準為數據的收集、保存和分析提供了指導。通過遵循這些標準,可以確保取證過程的系統化與規范化,降低因程序不當導致的數據遺失或證據不被法庭認可的風險。合規性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取證結果合法性的基石。
專業的電子數據取證團隊通常會接受系統的培訓,以熟悉相關的法律框架和行業標準。他們會掌握正確的數據處理技術和工具,從而確保在整個取證過程中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這種專業性不僅提升了取證的質量,還增強了取證結果的可爭議性,更好地服務于司法公正。
電子數據取證技術的應用:提高取證效率和準確性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從文本上看,《暫行規定》體現了我國行政執法領域電子證據規則建設領域的重要創新,并結合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做出了適應性的調整。
《暫行規定》的三大創新
當前,我國電子證據立法主要集中在刑事和民事兩大領域,而行政法領域則屬于待發展領域。《暫行規定》加速推進行政執法電子證據取證的規范化進程,縮小了同先進領域的差距。
平臺取證被首次確認。為應對共享經濟、網絡購物、移動支付等新業態的快速發展,市場監管部門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取證平臺的搭建,如浙江省“市監寶”、福建省漳州市“公捷在線取證平臺”等。電子數據取證平臺通過搭建數字化平臺,實現了監測取證環境的智能化、取證操作的一鍵化以及全流程的自動存證等功能,極大地提升了電子數據取證工作效率和準確性。這些取證平臺作為電子數據取證手段的地位需要得到制度承認。為了彌補這一制度空白,《暫行規定》在第二十六條中創新性地將“電子取證存證平臺在線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納入了網絡在線提取的方式。這一規定的出臺,不僅與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提出的“不斷提升市場監管標準化、規范化、數字化水平”的要求高度契合,也標志著行政執法取證方式邁向了智能化、高效化的新階段。
監測記錄被納入作證。在新技術發展下,不正當競爭、價格欺詐、虛假宣傳、侵權假冒、個人信息泄露等破壞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層出不窮,這些違法當事人往往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隱蔽操作。市場監管部門經常需要開展網絡監測活動,以捕捉和記錄這些違法行為。在此過程中,技術監測記錄資料成為了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能夠為案件的查處提供有力支持。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和需求,《暫行規定》在第二十四條中明確將“網絡違法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列為實施行政執法的電子數據證據。需要說明的是,“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在《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中已有涉及,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在電子數據取證方面的迭代創新。
公證協同被引入試水。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常面臨電子數據取證引發的行政爭議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多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始積極探索“行政執法+公證”這一創新模式。該模式將公證環節引入執法過程,通過公證機構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跟蹤記錄,確保執法過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并未明確將行政機關等公主體納入公證申請主體范圍。因此,市場監管部門能否委托公證機關開展公證活動在制度層面尚存模糊之處。《暫行規定》在第十三條中“創造”性地增加了委托公證條款,即“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公證機構對電子數據取證過程進行公證。”該規定將助力市場監管部門在電子數據取證中更有效地解決爭議問題,提升執法過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暫行規定》的三大調整
在《暫行規定》出臺之前,現行市場監管法規體系中缺乏電子數據取證相關規定,執法人員辦案時主要是參照公安等部門電子數據取證相關規定進行。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活動具有獨特實踐現狀與需求。因此,《暫行規定》需要結合實踐情況做出針對性調適。
電子數據范圍再明確。雖然現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已把電子數據列為證據形式之一,但并未給出電子數據的明確定義及具體列舉。《暫行規定》在第二章第六條中,對電子數據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指“與案件相關,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在此基礎上,《暫行規定》借鑒了既有規定中對電子數據種類的列舉,首次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可提取的電子數據種類,包括常見的文檔、圖片、音視頻等電子文件及其屬性信息,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用戶身份信息、用戶行為信息、行為工具信息以及系統運行信息等。值得一提的是,《暫行規定》特別將“各類網絡應用服務中存儲的與案件相關的信息文件”列為電子數據的一種亞類型。這是充分考慮了市場監管部門面對平臺經濟等新產業所帶來的復雜違法行為,經常需要從各類網絡應用服務中調取證據的特殊情形,而做出的列舉。
制作筆錄規則再細化。筆錄不僅是電子數據取證過程的關鍵記錄,更是行政執法辦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據。電子數據具有易丟失、易篡改、易破壞等特性,一線執法人員在電子數據取證工作中可能因本領恐慌、操作不規范導致電子數據的丟失、破壞,且一些不法經營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故意篡改電子數據,這直接影響了筆錄作為電子證據來源說明的有效性,損害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此,有必要對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筆錄的制作進行明確的規范。相較于公安等部門電子數據取證相關規定,《暫行規定》在筆錄制作方面進行了更為具體和深入的規范。具體而言,《暫行規定》涵蓋了電子數據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檢查分析等不同情形下的筆錄制作要求。同時,針對各種特定情況明確列舉了筆錄應包含的關鍵內容要素。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時網絡環境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暫行規定》特別強調在筆錄中應詳細記錄網絡地址、存儲路徑、路由路徑等關鍵信息。這一舉措旨在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更加可靠和有效的證據支持。
取證人數場景再限定。通常情況下,電子數據取證活動要求至少有兩名取證主體參與,這是為了確保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和客觀性。這種取證主體的數量要求,不太符合行政執法實踐情況及現實需要。電子數據取證的方式多樣,且涉及不同的取證階段。,在對硬盤、U盤等電子數據載體進行取證時,需要先實施查封扣押等取得性措施,隨后再進行數據提取和分析。但也有一些電子數據取證行為,如網絡在線提取則無需取得原始載體,而是直接通過平臺提取數據。就后一種情形而言,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可以替代兩名主體參與取證達到監督取證客觀合法的效果。同時,對于一些特定情形中取證主體數量不做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基層行政執法人員不足的壓力。基于這些考慮,《暫行規定》在第八條中進行了一定調整,將“兩名以上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取證的要求限定于“現場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情形。也就是說,現場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在人數上有明確要求,但對于網絡在線提取等特殊情形則不做此類要求。這樣的規定更加符合行政執法實踐的需要,體現了電子數據取證的靈活性和高效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暫行規定》的出臺不僅標志著行政執法環節規范化取得重要進展,更是營商環境的法治化建設的有力舉措。《暫行規定》針對行政執法中的創新與調整,無疑將為行政執法質效提升提供了保障作用。關于其在未來如何改變實務,不妨拭目以待。
作者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品新 審核 | 于成龍 張麗娟 編輯 | 趙靜 實習編輯 | 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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