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電子數據存證的角度,淺談怎樣有效規避網絡購物風險
案例分析 | 從電子數據存證的角度,淺談怎樣有效規避網絡購物風險
電子商務已經成為我國新興的商業運營模式,當前特別是受疫情形勢的影響,現在網上購物的人越來越多。據統計,去年我國前三個季度的網絡零售市場銷售額大約是8億元,同比上漲9.7%,實物商品網購零售總額已達6.6萬億元,同比上漲15.3%,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24.3%,較2019年同期提高4.8%。
另據,我國較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和趨勢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顯示,自2018年以來全國各地人民法院新增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000件。其中,30.78%是食品安全問題。22.56%是消費者認為商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或其他欺詐行為,21.65%是商品缺少必要的標簽標注,9.15%涉及假冒偽劣等產品質量問題。
2020年由于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一度廣大居民居家防疫,許多消費者在網絡購物過程中遭遇到的質量問題、虛假宣傳問題也是頻頻登上新聞頭條。如:前有辛某賣”糖水燕窩“,后有羅某”假皮爾卡丹羊毛衫“,近期又來了一位高某網紅直播帶貨翻車。當前,尤其是直播購物里面有個別商家為了逃避商品中間的價格、宣傳等問題,在給各個網絡主播設置專拍鏈接,讓消費者通過賣家專門設置的商品購買來鏈接,并進行購買下單。當你再去找此商品鏈接時,發現商品相關的價格、產品詳情頁面已然“人去樓空”。網購消費者甚至收到商品的儲存、清洗說明都沒有,使消費者叫苦不迭。
案例:2020年9月30日,馬某在某寶上面的林某店鋪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該商品在10月2日18:30,由于快遞人員要求先簽名、再驗貨,馬某遂后在快遞底單上簽署“外包裝完好”并簽名。馬某拆開筆記本電腦包裝后發現筆記本外殼有嚴重的破損問題。便于19:30告知該店客服破損情況。賣家林某以該商品的銷售頁面介紹中已標注“如果不仔細檢查直接簽收導致經濟損失,需由買家單方面承擔”為由拒絕退貨。
此案例中存在的疑點:從購買下單到簽收驗貨這段時間所構成的電子合同有效期內,消費者是否有權力提出退款退貨的要求。商家在商品頁面標注“如果不仔細檢查直接簽收導致經濟損失,需由買家單方面承擔”是否屬于無效條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在現實中有種情況,網絡交易平臺即是銷售者的情形,如網站自營類產品,或者網站自營其自行生產產品,那么該網站的網絡交易平臺身份和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身份重合時,自然可向網絡交易平臺主張權利。
第一,在您網購過程中,應盡量選擇優質且名譽度比較高的品牌店進行購買下單,對于那些知名度和評價都低的品牌店須格外謹慎小心。
第二,網購雖然給我們的工作生活帶來很多便捷,但遇到精密度高且價格比較高的商品須要再三斟酌考慮,較好到實體店購買。如果非購買不可時,要特別注意保存相關電子證據材料,如交易憑證、商家所提供的商品頁面的詳細信息,以及與賣家之溝通內容等等所有電子數據信息文件,當然也要留心商家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截圖實認證信息。這些信息是當買賣雙方一旦出現糾紛時,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利證據。
《民法典》中第四百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通過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對方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
一旦買家與商家產生交易糾紛,買家所提供的電子信息文件物證,如:溝通內容、商品頁面信息、交易憑證等,將作為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無論是從形式還是交易內容上都是商家對于商品出現價格或質量等問題,所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
第三,仔細閱讀商家給出的商品售后條款,如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及時積極與商家、經營者、網購平臺溝通,才是及時減小經濟損失的捷徑。
第四,《民典法》合同編中明確規定,“電子購物合同為交付商品時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此時需要注意,風險自交付時移轉。也就是說,在簽收快遞之前,快遞過程中商品滅失的風險都由商家承擔。當簽收快遞后,就完成了交付,商品滅失的風險也隨之由賣家轉移到買家身上。購物人收到您的商品后要先及時驗貨,出現質量問題及時保留證據(如拍照留存)并反饋商家或網購平臺,也可通過工商部門以及法律追責等途徑維權,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網絡購物中通常的商品交付方式為快遞交付,有些地區受疫情影響,快遞周期延長,交付方式向無接觸轉變,交付后簽收時間直接影響退貨時效計算。通常商家和消費者約定為7天無理由退換,也有約定30日可退換情形,具體退換條款以購物時的頁面提示為準,雙方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發現網購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時,消費者不僅可要求退貨,還可視具體情形主張三倍或十倍賠償。在去年疫情防控初期,口罩類物品容易引發此類糾紛。某些口罩網店存在不當標識問題。如:普通一次性無紡布口罩,名稱載明“醫用外科口罩”、“防病毒口罩”字樣,點進商品內頁才標明為防花粉、美容口罩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同時,《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因此,作為網絡購物店鋪的經營者或商家要嚴格遵守法律,正確標識商品關鍵信息,避免故意載明錯誤信息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因退貨導致法律糾紛增加,并不當加重物流負擔損害網絡商業運營方式和網絡購物環境。